雅发改价格〔2026〕13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各相关托育服务机构:
为加强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6〕103号)等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制定了雅安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备案并经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认定,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以及未纳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的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以下简称: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托班)。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托育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目前,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未提供寄宿服务,暂不制定住宿费标准,保育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其他服务费。除基本服务费外,托育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托育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
三、加强收费管理
(一)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托育机构要建立基本服务和其他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门户网站公示托育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二)规范收费结算方式。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最长不超过3个月;幼儿园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伙食费不得与保育费统一收取。婴幼儿入托后因故退(转)园,保育费按月计退,当月在托天数为零全额退费,在托天数≤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退50%,超过一半的不予退费,伙食费按当月未入托天数退费,伙食费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相关退费应在婴幼儿退(转)园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强化收费监督管理。托育机构具体收费标准在属地县级卫生健康、教育、发展改革部门报备后执行(详见附件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为加强收费政策衔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不调整或下调原保育费标准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备,并对外公示后执行;确需上调原收费标准的,应提前3个月报备,并提前1个月对外公示后执行。各级卫生健康、教育、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托育机构收费工作的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四)优惠支持政策。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价格,有居民合表价格的,按合表价格执行,均不执行阶梯加价。托育机构凭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向所属水电气经营企业办理。鼓励各托育机构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婴幼儿保育费进行适当优惠。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8日起执行。期间,若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雅安市普惠托育服务保育费收费标准
2.雅安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样表)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教育局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9月28日
附件1
雅安市普惠托育服务保育费收费标准 | |||||
类 型 | 全日托基准收费标准(单位:元/人·月) | 浮动幅度 | |||
乳儿班 (6个月-1岁) | 托小班 (1-2岁) | 托大班 (2-3岁) | 混龄班 | ||
公办托育机构 | 1300 | 1100 | 1000 | 1000 |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
社会办普惠托育 机构 | 一类区1650 二类区1450 | 一类区1500 二类区1300 | 一类区1400 二类区1200 | 一类区1400 二类区1200 | |
公办幼儿园托班 | / | / | 一类区750 二类区650 | / |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托班 | / | / | 一类区1200 二类区1100 | / | |
其他非营利性民办 幼儿园托班 | / | / | 1400 | / | |
备注: 1.区域划分:雨城区、名山区、经开区为一类区,其余地区为二类区。 2.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服务的,单位小时收费不超过机构全日托标准折算小时(按每月22天、每天8小时折算)费用的1.1倍,具体由托育双方协商约定。 | |||||
附件2
雅安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 |||||
办托地址 | 一类区£ 二类区£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托育机构类型 | 公办托育机构£ 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 公办幼儿园托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 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托班£ | ||||
托育服务机构 备案证号 | 备案普惠托位数 | ||||
本机构保育费 收费标准 (元/人·月) | 班型 | 乳儿班 | 托小班 | 托大班 | 混龄班 |
原标准 | |||||
拟定标准 | |||||
收费标准调整 理由(附依据) | 拟执行时间 | ||||
县级卫生健康/ 教育部门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级发展改革 部门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幼儿园托班向教育、发改部门报备,公办和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向卫健、发改部门报备。 收费标准上调幅度较大的,需提供包括相关成本测算、办托条件改善、师资配备变化等情况资 料,收费标准不变或下调的无需提供。本表一式3份,报备部门、托育机构各存1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