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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缓刑不珍惜 收监执行悔已迟——石棉县司法局依法收监执行一名社区服刑人员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11-01 11:39 浏览次数: 字体: [ 大 中 小 ] 收藏 打印

近日,石棉县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不思悔改,石棉县司法局依法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杨某于2018年10月29日被依法收监。

2016年12月,杨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2018年9月23日,杨某酒后到派出所询问抓其朋友到派出所的原因,在民警耐心解释后心怀不满,用拳头击打路边报警器致报警器摄像头损坏,杨某因寻衅滋事被石棉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四百元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石棉县司法局主动作为,向作出原判的石棉县人民法院提出对杨某撤销缓刑建议,并积极与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有效衔接。2018年10月29日,石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杨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事裁定。石棉县公安局于当日将罪犯杨某押送至石棉县看守所。

及时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惩处,是县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精神的体现,同时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起到了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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