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6”朋友:
您好!您写给“县委书记信箱”反映题为《咨询》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关于您在信中咨询“2019年产假多少天”的问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另按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因此,正常生育的产假是158天。如果您符合《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的条件,提高婴儿的母乳喂养率。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的规定,请您向单位提供纯母乳喂养的依据,可以增加一个月产假,故正常产假共计188天。
如果您还涉及到难产和多胞胎等特殊情况,请把您的相关难产证明(以分娩医院出院证明为准,记载有难产或多胞胎的诊断)提交给单位,按规定给您相应的增加产假。即: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关于您在信中咨询“生育险怎么报销”的问题。如您是企业参保职工:根据《雅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的通知》(雅社险〔2016〕17号)、《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雅人社办〔2016〕58号)文件规定如下:
一、按照《通知》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用人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了保险费用。
(二)企业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职工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前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待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前未参保或中断参保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比照本通知标准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标准施行定额报销。
(一)生育医疗费
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2200元;
2.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剖宫产3500元。
(二)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假期天数计算,计算公式: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元)×12(月)÷365(天)×假期天数[生育津贴假期天数标准: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98天;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剖宫产113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产假15天。]
四、生育人员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生育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住院生产医疗费全部由个人垫支。从生育人员出院起的90天内,由企业填写《雅安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附上下列资料[1.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2.出院证(原件);3.发票(原件);4.出生医学证明;5.生育服务证;6.夫妻双方身份证;7.结婚证;8.单位银行账号]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核报销。(第4、5、6、7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给企业)
如您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按照《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雅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雅人社发〔2015〕36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未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前且按规定参加了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其产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参照生育保险有关规定(2019年度生育保险定额支付标准:顺产2200元,剖宫产3500元)在公务员医疗补助中支付。若未达到报销标准的,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进行报销。生育时有严重并发症或其他疾病且住院医疗费用超过生育保险报销标准的,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进行报销。报销方式如下:(一)参保人员在已联网定点医院产生住院费用的,持社保卡在医院即时结算;(二)未联网定点医院产生的住院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1、出院证(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鲜章);
2、住院费用汇总清单(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鲜章);
3、财政或税务制作或监制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原件);
4、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后如有类似的问题,建议您直接与宝兴县卫生健康局、宝兴县医疗保障局联系。联系电话0835—6822022、0835-5906908
宝兴县卫生健康局 宝兴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