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瑶”朋友: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收到您的来信后,县委主要负责同志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宝兴县法院和宝兴县蜂桶寨乡人民政府研究答复,现就您的来信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2020年陈红安在蜂桶寨乡民治村道路修缮清扫工作中,因村长要求砍原木搭建便桥,导致重伤死亡,至今未得到处理”的问题。经调查核实,2021年11月5日,经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由民治村三组补偿您户140000.00元。民治村三组已于2021年11月5日支付80000.00元(含医疗费用),剩余60000.00元,因村民小组无资金来源暂未支付。您和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宝兴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宝兴县法院依法调查了民治三组的财产情况,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3月21日,你们双方达成每年支付3万元的和解协议,宝兴县法院终结执行程序。后民治三组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宝兴县法院多次与民治三组和蜂桶寨乡人民政府沟通协调,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为了解决您的困难,宝兴县法院于2023年向您及相关权利人发放了司法救助金10000元。
就剩余补偿资金支付事宜,宝兴县法院、蜂桶寨乡、民治村两级多次组织您方和民治村三组协调,2024年4月7日,民治村三组与您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分期付款协议》,约定剩余补偿款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付清,每年还款日期为11月30日(不计利息),您及您的家人表示同意。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后如还有其他疑问或意见建议,请您直接与宝兴县人民法院和蜂桶寨乡人民政府联系,联系电话:0835-6822619、0835-6861214。
宝兴县人民法院 宝兴县蜂桶寨乡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