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皓”朋友:
您好!您写给“县委书记信箱”反映题为《帮忙解决》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关于您在信中反映“您女儿申请临时生活救助和低保”的问题。经调查了解,您家中6人,家庭经济收入主要以外出务工为主。目前,我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若您的家庭人均纯收入每月低于农村低保保障标准350元,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规定,可按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申请程序,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低保申请。
1.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审核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拟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公开栏以及乡镇(街道)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经核实,乡政府未收到您提出书面申请低保相关资料。
2.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生活救助,并提供相关申请证明资料。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审核通过后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经核实,您未到乡政府申请临时生活救助。
关于您在信中反映“您们队上一般的住户没有水吃”的问题。经调查了解,五龙乡于2018年积极争取到宝兴县五龙乡胜利村3、4、5组供水工程项目建设,对胜利村3、4、5组饮水池进行新建,并更换了入户的主管道。项目于2017年11月全面完工,项目建成后进一步解决了胜利村3、4、5组农户饮水困难的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临时生活救助和低保政策的宣传,同时积极与县民政局、县残联联系,帮助您申请民政、残疾相关的救助政策。
感谢你对我乡工作的关心支持,今后如还有其它疑问,可直接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0835- 6871212。
宝兴县五龙乡人民政府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