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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明
县委书记

王惠明,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中共党员,现任中共宝兴县委书记。

我要写信
信件编号 20240022 信件状态 已办结 写信时间 2024-01-03
信件标题
关于宝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灵关镇人民政府非法拆除房屋的情况反映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

我是宝兴县灵关镇的谢树平,是宝兴县灾后重建公路建设占用房屋的拆迁户,2016年3月16日,我与宝兴县交通运输局签订《宝兴县灾后重建公路建设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G351线)》,拆迁后,我无房居住,2020年12月9日,我与宝兴县灵关镇人民政府签订《灵关大桥安置点搬迁户房屋主体建设协议》,协议中约定:“由灵关镇人民政府将房屋基础交给我,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已经过宝兴县规划委员会审定通过,具有法定性。”我在G351线拆迁规划的安置小区建设房屋,但是,我合法建设房屋的行为却被宝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而且,更为恶劣的是,宝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都还在行政诉讼期限内,2023年12月27日,在宝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参与下,我修建的房屋被非法拆除,询问现场参与的宝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知是宝兴县灵关镇人民政府进行的拆除。

我认为,不管是宝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还是宝兴县灵关镇人民政府均无权拆除我的房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便是违法建筑要强制拆除房屋,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更何况,我的房屋是合法建设的房屋,并非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的拆除都需要经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我的合法建筑却被宝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灵关镇人民政府非法拆除。

宝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灵关镇人民政府在未告知本人的情况下,对本人的房屋进行了非法拆除,相关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本人利益,而且相关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现在我提出以下诉求,望领导解决:1.请宝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灵关镇人民政府对拆除房屋的行为给出合理合法的解释;2.对本人的损失进行赔偿;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61条的相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宝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灵关镇人民政府改正相关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反映人:谢树平13981617675



办理情况
  • “谢树平”朋友: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收到您的来信后,县委主要负责同志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宝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宝兴县灵关镇人民政府研究答复,现就您的来信回复如下:

    经查,您原房屋因建设G351道路需要,与灵关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宝兴县灾后重建公路建设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后拆迁,2018年3月20日经规划评审会(宝城规阅〔2018〕1号)审定并公示,您新建房屋区域是灵关镇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B区6号楼4-3号房屋基础,但您并未在B区4-3号房屋基础进行修建,而是未经批准擅自在灵关镇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B区9号楼6-4区域房屋基础进行建设,上述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多次要求您自行整改,但是您并未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行为,宝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您未拆除违建房屋,经多次催告无果的情况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您的违法建筑物依法进行了拆除。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后如还有其他疑问或意见建议,请您直接与县宝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宝兴县灵关镇人民政府联系,联系电话:0835-6822887、0835-6848928。

                                

             宝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宝兴县灵关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9日

     

                             


    宝兴县委   2024-02-29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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