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是宝兴县灵关镇的谢树平,是宝兴县灾后重建公路建设占用房屋的拆迁户,2016年3月16日,我与宝兴县交通运输局签订《宝兴县灾后重建公路建设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G351线)》,拆迁后,我无房居住,2020年12月9日,我与宝兴县灵关镇人民政府签订《灵关大桥安置点搬迁户房屋主体建设协议》,协议中约定:“由灵关镇人民政府将房屋基础交给我,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已经过宝兴县规划委员会审定通过,具有法定性。”我在G351线拆迁规划的安置小区建设房屋,但是,我合法建设房屋的行为却被宝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而且,更为恶劣的是,宝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都还在行政诉讼期限内,2023年12月27日,在宝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参与下,我修建的房屋被非法拆除,询问现场参与的宝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知是宝兴县灵关镇人民政府进行的拆除。
我认为,不管是宝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还是宝兴县灵关镇人民政府均无权拆除我的房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便是违法建筑要强制拆除房屋,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更何况,我的房屋是合法建设的房屋,并非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的拆除都需要经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我的合法建筑却被宝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灵关镇人民政府非法拆除。
宝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灵关镇人民政府在未告知本人的情况下,对本人的房屋进行了非法拆除,相关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本人利益,而且相关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现在我提出以下诉求,望领导解决:1.请宝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灵关镇人民政府对拆除房屋的行为给出合理合法的解释;2.对本人的损失进行赔偿;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61条的相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宝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灵关镇人民政府改正相关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反映人:谢树平139816176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