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福”朋友:
您好!您写给“县委书记信箱”反映题为《村民利益受侵害》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核实,您反映的问题为星火村磨子沟组与永兴矿业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之间的林地纠纷。该宗林权面积共计10903.2亩,权属宝兴县陇东镇星火村磨子沟组(三组)集体,于2010年在宝兴县林权流转办公室的指导下,依照《宝兴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宝兴县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宝林发[2010]86号文)按程序进行流转。2010年12月11日,在宝兴县林权流转领导小组、陇东镇政府、星火村支“两委”见证下,星火村磨子沟组召开户长会,会上与永兴公司达成林权流转意向协议。
2011年7月18日,双方签订了流转合同书,协议约定转让价款共计218万元。其中,永兴公司按协议于2012年1月17日支付流转费用50万元,按照群众要求由组会计高建荣、出纳冯向兵共同保管,其余168万元通过村民集体表决用于修建村级公路。2014年7月30日,永兴公司与宝兴县雅之宝矿业有限公司、陇东镇星火村磨子沟组签订林权流转合同书,2014年8月5日,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拟将该宗林权流转到宝兴县雅之宝矿业有限公司。但因合同和协议签订后,永兴公司和雅之宝公司未依法进行该宗林权变更登记,且该宗林地也并未被林业部门划入公益林范围,未能履行。
2016年4月26日,星火村磨子沟组以永兴公司未按合同履行协议约定事项为由,向宝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6月17日,宝兴县人民法院以永兴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而驳回星火村磨子沟组全部诉讼请求。2018年11月,星火村磨子沟组再次以2014年8月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四川省宝兴县林权流转合同书》无效为由,向宝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26日,宝兴县人民法院以《补充协议》《四川省宝兴县林权流转合同书》有效驳回星火村磨子沟组全部诉讼请求。随后,您上诉至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外,2018年12月13和12月15日,星火村磨子沟组集体账户收到该宗林地2017年度、2018年度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56493.50元和69825.97元,两年合计126319.47元。
2019年,该宗林权权利人永兴公司一直拒绝申请2019年度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2019年11月5日,宝兴县林业局、陇东镇林业站组织永兴公司和您等对该宗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事宜进行座谈,林权权利人永兴公司依然坚持拒绝申请此项补助。按照《宝兴县林业局关于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兑付工作的通知》(宝林发〔2019〕53号)文件要求,须由林权权利人主动提出申请,并签订《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协议》,再进行核实、验收、公示、兑付等程序。
鉴于您所反映事项已经市、县两级法院裁定,建议您通过申诉程序依法维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您还有疑问,请直接与宝兴县陇东镇人民政府联系,联系电话:0835-6851219。
宝兴县陇东镇人民政府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