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洪兵”朋友:
你好!你写给“市委书记信箱”反映题为《林权处理不公》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你、夏洪伦与张成禄“水浩头”林权发生纠纷多年,经组、村、乡多次调解无果,明礼乡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24日依法作出了《关于庄子村一组张成禄与夏洪伦、夏洪兵林权纠纷的处理决定》(宝明府林权决字〔2018〕1号)。你不服该决定,向宝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宝兴县人民政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认真审核了各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充分听取了各方陈述答辩,现场进行了查看,于2018年8月29日依法作出了《宝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宝府复决〔2018〕2号)。决定书作出后,以口头和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你方如不服本决定,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宝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决定非最终裁决,请你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宝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