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委兰开驰书记:
您好,我是宝兴县灵关镇中坝村2组村民廖维高,(注,我原来是陇东镇星火村普达山组村民,2013年地震,户口转入灵关镇),我是以前给您写过信的。
我儿子廖文清在2002年与陇东镇星火村普达山组陈文忠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内容:甲方廖文清,乙方陈文忠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愿意将自己的房屋两间,厨房一间,平房一间,猪园子两个卖给乙方价款3000元。
经村组同意一并将自留山,自留地,承包地,责任山转交给乙方(是代管),甲方在,卖房给乙方时所提取自留山和房前房后的树木,苦莲树17根,杉木10根,梧桐树2根归甲方所有。包产地“退耕还林”和树木归乙方管护,乙方如没有给甲方管护好树木(退耕还林)所造成的后果乙方全部承担,并将宅基地使用权证,承包合同书,自留山证交给乙方。2008年我发现交给乙方的树木已被砍,2008年廖维高委托四川省雅安市三龙律师事务所王贺显代理起诉到宝兴县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还是无效,庭审笔录第三页最后一句审判长说的话是经过原被告陈述本院只能处理房屋买卖协议自留山,自留地应由政府处理本院不能处理。因此该项协议应是有效协议,驳回原告廖维高诉讼请求,我多次咨询宝兴县人民法院(都是这样解释的,我们没有判你的山林树木和土地)。
陈文忠委托宝兴县农业局王太刚干部代理系亲戚关系,不知何时一手操办,拿到一份申请表,替陈文忠填(单位个人 原来是廖维高的名字,划了两杠写成陈文忠的名字然后按上不知谁的手印)“退耕还林”牛园子面积2.7亩,“柏木树槽”面积为2.9亩,按照森林法有关条款规定,要变更手续必须要有当事人双方在主管领导在场出示证件或过户协议,廖维高全家都不在场也没有出示过证件签字,只有组,村签字,乡镇意见栏没有签字只有公章林业主管部门只写同意两个字无盖公章宝兴县人民政府也只写同意,没有签字,(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和宝兴县人民政府发证机关意见应该是同一个人填写的同意两个字,也没有姓名),依照法律规定没有法人代表和签字不能生效。
我多次向陇东镇人民政府和宝兴县人民政府报告,将我退耕还林,承包土地划给陈文忠名下一事,要求陇东镇政府调查处理,依法确认退耕还林权证,土地承包权是我廖维高的。
2019年4月我向宝兴县林业局提交了申请要求处理,林业局认为2008年7月30日经宝兴县人民法院判决,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法定途径解决,不予受理。(法院原本就没有判)
事到如今陇东政府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将买卖房屋协议涉及的土地转交给乙方陈文忠是合法的,宝兴县林业局不受理,宝兴县政府不处理,我只好向兰书记反映,恳求书记在百忙之中抽出一点时间给我解决为谢。


宝兴县灵关镇中坝村
二组村民廖维高
2020年6月2日
联系电话:189801788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