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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明
县委书记

王惠明,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中共党员,现任中共宝兴县委书记。

我要写信
信件编号 20193575 信件状态 已办结 写信时间 2019-06-08
信件标题
请政府还我和我的孩子们一个公道
信件内容

尊敬的兰书记:

    我是一个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孩子的单亲妈妈,因在芦山4.20地震期间与宝兴县安坪村互助社发生民事纠纷,我的老公也在这次强震中不幸去世,我们全家都沉浸在无比悲痛之中,因此我无暇顾及其他与此无关的事宜,导致我在与原告的民事诉讼中败诉。在我安顿好我的家庭,处理好亡人与之相关的其他事情之后,文化程度低且缺乏法律知识的我才意识到我已经失去了宝贵的二审上诉机会。宝兴县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中存在着诸多的疑点,但在当时失去丈夫的悲痛之下,我一人要料理丈夫的后事,还要独自抚养两个孩子,更要独自撑起这个濒临破碎的家庭,我早已无暇顾及反驳本案中的种种疑点。在相关事宜安顿处理好后,我才意识到为什么我要被扣上莫须有的罪名?为什么我要受到无端的处罚?为什么我和我的孩子要为他人的过错买单?

本案的疑点太多太多:

    为什么要将我的两个未成年孩子列为此次事件的被告,这不是与国家大力倡导的未成年人保护原则相互背离的吗?我的孩子还这么小就因为这件事情在邻居间抬不起头,在与同龄孩子的相处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这些莫须有的罪名对于孩子的幼小心灵将会造成大多大的伤害呢?

    为什么当时在职的出纳不为此次事件资金出现的问题负责,而要我的老公并非出纳也并无会计的人为此次事件担责背黑锅,难道真的是死无对证吗?逝去的人就能被你们其他人共同冤枉共同陷害吗?

    本案的疑点太多由于某些原因不便列举,在此,我恳请有关部们相关领导能够看一眼这个投诉无门的案件,能够帮助我和我的家庭解决这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纠正这件冤假错案,还我和我的家人以及逝去的亲人公平公正。

    我相信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我坚信总书记领导下的法治中国法治社会定能够为我等平民百姓主持公道。



办理情况
  • “陈小姐”朋友:

    您好!您写给“市委书记信箱”反映题为《请政府还我和我的孩子们一个公道》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2015年4月13日,我院立案受理宝兴县灵关镇安坪村互助社(以下简称安坪村互助社)起诉您与黄思铖、黄佳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15)宝兴民初字第361号),并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查明:

    1、您夫生前系安坪村互助社理事长,保管互助社公章、印鉴,并代出纳履行相关职务。

    2、2013年4月20日 “芦山4.20地震”,您丈夫黄宗学不幸身故,安坪村互助社从您处取回安坪村互助社公章,但存折及印鉴在地震中遗失。后安坪村互助社到灵关信用社查账后得知,您分别于2012年5月13日、2012年5月24日从安坪村互助社账户取款4.5万元和4万元,您夫于2013年1月29日分两次取款5000元和17013.80元,您夫妻二人先后四次从安坪村互助社账户取款共计107013.80元。以上款项在安坪村互助社财务凭证中未查到相对应的支出凭证。

    我院认为,您丈夫黄忠学在担任安坪村互助社理事长并代为履行出纳职务期间,自己或授权您从安坪村互助社银行帐户内先后支出4笔款项,却未在互助社财务记帐凭证中记载和载明相关支出依据,无法证实黄忠学对该款项的处理,同时,您也未向我院提供证据证明该4笔款项用于了安坪村互助社的支出,据此,我院只能认定您丈夫黄宗学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了不当利益共计107013.80元,应由其返还。

    您在信件中反映“您的两个未成年孩子为什么被列为此次事件的被告,系安坪村互助社向具有黄宗学继承权利的相关人等追索返还”的问题。因您与黄宗学系夫妻,黄思铖、黄佳艺系您们的婚生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您、黄思铖、黄佳艺作为黄宗学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在享受继承黄宗学遗产权利的同时,应承担黄宗学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我院认为,两名子女虽然未成年,但享有其父财产继承权利和在继承范围内按比例偿还其父债务的义务,不能因其未成年,就从法定意义上剥离其合法继承权利和法定偿还义务,所列被告主体适格。该民事案件的审理与未成年保护原则并不背离,我院始终坚持未成年的隐私保护,该案的判决书不会对两个孩子的读书成长造成不良影响。且希望您对孩子能有正确的教育与引导,告诉他们在人生的成长过程中,他们没有错误,不需要自卑。

    该案宣判后,您未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并于2015年10月10日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而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年多,现您已丧失申请再审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您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后,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如有什么不清楚和孩子成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与我院联系。联系方式:6821259,联系人:陈敏。

     

     

    宝兴县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7日

     


    宝兴县书记信箱管理员   2019-07-02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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