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世康”朋友:
您好!
您写给“市委书记信箱”题为《政府拖欠民工工资材料费》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关于您在信中反映“2015年修建胜利村小区所欠材料款,法院作出了判决,但至今未拿到钱”的问题,经核实,2014年胜利村小区和战斗村小区灾后重建项目由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该公司合同签订委托代理人:黄海军,法定代表人:谭清华。该工程于2014年10月份开工,并于2015年12月完工。
2016年3月开始,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海军一直处于失联状态,五龙乡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11日致电该公司,要求履行施工合同,公司函复表示:从未与胜利村自建委签订重建施工合同,合同印章不是公司印章,经办人员不是单位职工。
2016年12月2日,宝兴县公安局作出“关于宝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函〔2017〕1号)函件的回复”,认定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律师顾问孙传建举报事项不够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不予立案。
2018年1月3日,高世康及苟存毅到雅安市信访局反映“2014年五龙乡安置房建设,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承建,他们帮助该公司送材料及钢筋搭架等工作,现拖欠他们民工工资及材料款问题”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5100002018010300308),经五龙乡认真核实,黄海军拖欠高世康款项全部为材料款,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五龙乡在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衔接后,五龙乡对该信访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建议高世康及苟存毅向宝兴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018年2月22日,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1827民初356号和(2017)川1827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裁明:被告黄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世康建筑款190500元;被告黄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苟存毅砂石款共计69600元。五龙乡灾后新村聚居点(胜利村嵖尔山新村聚居点)房屋基础工程款在2018年1月已结算完毕,没有可执行的工程款。该案已经由宝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建议您通过司法渠道维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其他疑问或意见建议,请您直接与五龙乡人民政府联系,联系电话:0835-6871212。
宝兴县五龙乡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