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四姐”朋友:
您好!您写给“市委书记信箱”反映题为《求助信》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信件申诉人为肖四姐,信件由张腊梅代写,原名为彭腊梅,是申诉人肖四姐的孙女。您原住于您儿子彭中林位于穆坪镇顺城街的房屋内。1994年4月19日,彭中林与宝兴县灵关镇居民李志敏结婚,彭中林于2004年11月29日(农历10月18日)因急病死亡后户主变更为其妻李志敏。
2013年4月20日,芦山强烈地震,李志敏位于穆坪镇顺城街的房屋因灾受损,纳入我县灾后重建范围。按照《宝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兴县“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府办〔2013〕41号)、《宝兴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城镇损毁住房重建安置相关问题的请示》(宝住建〔2013〕102号)、《宝兴县穆坪镇城镇规划区单位统建房“4·20”地震灾后重建拆迁安置方案》文件要求,我县制定了《宝兴县“4·20”灾后重建两河口泸州佳苑安居住房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按方案要求,李志敏作为户主(户内人员包括次子彭棚,次女彭腊梅,母亲肖四姐),申报了灾后重建安置房,填写了《“4·20”地震穆坪城区城镇损毁房屋重建安置申请表》,并签字按手印确认。
按照分房方案,2016年7月14日,李志敏补足预交房款9200元。2016年9月22日,我局送达李志敏《两河口灾后重建城镇安居房抽签房通知书》,9月28日下午,李志敏到场参与抽房,抽取到宝兴县两河口泸州佳苑安居小区(宝兴县夹金山路3号)2幢1单元13层35号房屋,经现场工作人员核对登记抽房信息后离场。
重建户抽取房屋后,须携带其抽房凭证、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到我局核对抽房信息,补足取得房屋建房款后,我局出具《交房凭证》。重建户凭《分房凭证》到泸州佳苑校区物业管理处领取房屋钥匙。截止目前,李志敏未到我局领取《交房凭证》。
张腊梅多次与我局联系想要领取该房屋钥匙,用于安置您,但按要求,领取房屋钥匙需重建户户主,我局也多次与李志敏沟通,建议由张腊梅代领房屋钥匙,由于您户家庭内部矛盾,李志敏一直不同意张腊梅代领房屋钥匙。
我局建议由张腊梅与户主李志敏协商,经她同意,携带其授权委托书、抽房凭证、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到我局核对信息,代领房屋钥匙。若您户一直不能解决家庭内部矛盾,建议申请司法援助,达成一致意见后,携带相关材料到我局领取房屋钥匙。
在此,感谢您的来信,同时为提高办事效率,如有类似疑问,请直接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6823024。
宝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