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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关于持续深化第一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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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现将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持续深化第一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市监办函〔2022〕186号)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工作。

附件: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持续深化第一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7月18日

川市监办函〔2022〕186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持续深化第一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

为持续深化第一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及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2〕593号)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工作任务

省局在原有改革试点工作基础上,持续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销工作体系并组织实施,持续提高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管理能力,进一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提供有效支撑。

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指导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依法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力争“能用尽用”,提高使用专用标志的地理标志产品数量,规范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协助和配合标准化部门开展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制(修)定工作,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切实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监管和保护。

此次改革试点期限为三年(2022年7月至2025年6月)。试点期限届满后,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执行。

二、持续开展用标核准改革试点

省局持续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354号公告),负责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材料受理、审核、核准、公告、备案等相关工作。本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申请主体

地理标志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二)申报条件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的,可以自愿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1.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

2.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

3.产品有已批准发布的相关标准;

4.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近三年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三)申报材料

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

3.提供现行有效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4.具有CMA资质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2年地理标志产品检验报告(报告中样品名称必须和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一致、检测依据必须明确是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检验结论必须明确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5.核验报告;

6.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

以上1.2材料提供复印件加盖所属产地市场监管部门印章;4.5.6材料提供原件,统一装订为A4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市场监管局商标监管处。

(四)申报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按照“(三)申报材料”提供用标申请纸质材料,可自行前往或通过邮寄方式将申请材料送省市场监管局。也可报送至产地市场监管部门,产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统一将申请用标材料,报省市场监管局。

2.受理。省市场监管局对自行报送的和邮寄的用标申请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对完整性进行检查,材料齐备,给予受理;材料不齐备,电话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3.审核和核准。省市场监管局对受理的用标申报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审核要求的,核准使用专用标志。需补证材料的,审核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补证材料,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证材料;不符合使用专用标志规定的,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4.公告和备案。经省市场监管局核准使用的,在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要求开展核准备案。申请人自公告之日起核准使用专用标志,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专用标志使用。

5.注销。该流程为此次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重点任务,相关规定和组织实施工作机制将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用标核准改革试点工作,加强用标核准改革试点宣传。指定专人负责用标核准改革试点工作,熟悉用标申请所需材料、要求和流程等。主动服务企业,加强对企业用标申请工作指导,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六)其他事项

咨询电话:028-86611375

邮寄收件地址:成都市玉沙路118号9楼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商标监管处(请注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材料)

附件: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

3.核验报告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7月13日


附件1: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地理标志名称:

企业名称(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时间:

产地市场监管部门(盖章):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制

项目

内容

地理标志名称


公告号


公告时间


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企业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产地市场监管部门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企业及产品情况简介

(可另附页)






说明:本表格所称大中小微企业,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的划分标准。

附件2: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

填报单位:

序号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用标批次




































说明:此表由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填写,加盖部门章随申请材料一起上报。

附件3:

核验报告(样表)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xxx企业系xx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生产者,该企业有XX生产资质、XX强制性产品认证、XX生产许可等,该企业生产的xx地理标志产品(根据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具体表述)均产自xx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年产量(单位自填),年产值(万元)。

专此报告。

报告人:产地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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