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雅安市某某房地产经营公司管理人
被申请人: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雅安市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12日作出《关于<拆迁补偿申请>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于2026年4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雅安市某某房地产经营公司雨城区某地收回依法补偿。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雅安市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被申请人委托作出的《回复》,系为对申请人提出拆迁补偿申请的案涉土地已进行司法拍卖,不涉及政府征收补偿的事实告知。该《回复》未对被申请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该《回复》的本质是对信访事项的调查回复,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即便被申请人错误指引救济途径,也不改变其信访答复的性质,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被申请人错误告知救济途径属于不规范问题,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