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章某
被申请人:天全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天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6年6月22日作出的《违法停车告知单》,于2026年7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机关于7月1日收悉。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名下有车牌为桂XX的小型普通客车。天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6年6月22日14:52出具了《违法停车告知单》,载明案涉车辆在雅安市天全县滨河路被记录了“该机动车在上述时间、地点停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请于5日后持本告知单,到天全县交警大队接受处理。”申请人实名认证的四川交警12123平台显示上案涉车辆于2026年6月22日14:52存在“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的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停车位置为商铺门前空地,不属于城市道路规范,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未将该违法行为加入处理清单,目前正在申请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首先,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本质是对《违法停车告知单》不服,该告知单仅记载违法事实和接受处理的提示,并未直接设定罚款、扣分等处罚内容,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程序性、过程性行为,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对此告知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辖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若对天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天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作出《违法停车告知单》、亦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