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检查事项和依据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涉及条文内容 |
| 1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 2 | 防洪工程设施水毁修复监督检查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洪工程设施水毁修复工作的通知(办防函[2023]1113号) |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洪工程设施水毁修复工作的通知(办防函[2023]1113号)》六、强化项目监管。按照《水旱灾害防御统计调查制度(试行)》相关规定,建立水毁修复项目台账,实行“周调度、月通报”工作机制,强化项目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度汛措施落实等。加强水毁修复监督检查,重点督查水库、重要堤防、水文测报设施、穿堤建筑物等修复项目,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 |
| 3 | 水资源管理行政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 4 | 水资源调度管理行政检查 | 四川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 | 【省政府规章】《四川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开展监督检查应当针对日常调度和应急调度的不同情况,运用自动化、实时化、智能化监测手段,采取巡回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驻守监督检查、联合监督检查等方式,保障水资源调度目标的落实。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 5 | 节水管理行政检查 | 节约用水条例 | 【行政法规】《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 6 | 河道砂石管理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采砂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 |
| 7 | 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正常; (二)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依照村镇供水价格标准计量收费; (四)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五)接受水行政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 8 | 在建水利工程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 9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10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
| 11 | 工程质量监督巡查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
| 12 | 工程稽察 |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 【部门规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二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
| 13 | 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 14 | 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监督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其正常生产经营和作业活动,并对监督管理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依法予以保密。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