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封某某
住 所:雅安市雨城区某街道
被申请人:雅安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住 所:雅安市雨城区先锋路30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2月22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6年1月30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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