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6-07-23 09:08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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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12人作出的《关于对陈某反映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案涉答复),于2026年6月1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案涉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提交控告作出认定并书面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纠正违规审核问题,对套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依法处置、追责并反馈办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系针对申请人反映原某厂七名职工资格认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调查处理与告知行为。该答复的核心内容,一是基于对相关职工原始档案材料的审查,就特定人员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资格问题作出的调查结论与说明;二是就申请人提出的修改某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表示该事项不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并决定不予受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其性质属于行政机关对公民信访、举报或反映事项的处理与程序性回复。关于不予受理修改文件要求部分,则是行政机关对其法定职责范围的阐明,属于对其是否履行某项职责的自我认定与告知。故,案涉答复并未对申请人自身的权利义务作出新的创设、变更或消灭,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其次,申请人对特定人员是否符合政策享有待遇资格存有意异议,本质上是行使其监督、检举权利。行政机关对此类检举控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的答复,属于对举报线索的处置与回应。案涉答复本身并未对作为举报人的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特定的法律影响,申请人如对相关人员的最终待遇资格或资金发放存在异议,应通过其他法定监督渠道寻求救济。

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在案涉答复中告知申请人“在60天内通过行政复议法维权”该救济途径告知不当,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再次,申请人第三项复议请求及责令追责、追缴财政专项资金,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纪检监察履职范畴。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制度,仅审查对外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无权通过复议程序指令行政机关启动内部追责、财政追缴程序,该申请超出行政复议法定审查权限,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的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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