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排放备案登记和标识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12-27 17:45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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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排放备案登记

和标识管理的通告

全市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施工工地、企业和机械业主:

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统一安排,雅安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系统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启用“四川省非道路移动源排放监管平台”(同时停用“雅安市非道路移动源排放监管平台”),继续开展我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登记、标志申请和监督管理。

根据《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已在“雅安市非道路移动源排放监管平台”和在本省其他市(州)生态环境局指定系统平台进行备案登记的,已完成全省数据同步,不再重复备案登记仅需完成台账记录,未备案登记的需对照以下内容开展备案登记管理。

一、管理范围。全市施工现场、企业和个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起重

机、旋挖机、强夯机、履带吊车、叉车、内燃桩工机械和汽柴油发电机等。

二、申请时间。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使用前提交备案登记申请(涉及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施工项目应将项目同步备案),并按要求完善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登记、油品使用台账以及氮氧化物还原剂台账等,确保应备尽备。

三、申请方式。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可通过网络申请方式(微信搜索“四川省非道路移动源排放监管平台”小程序,具体操作方法详见附件),以及现场申请方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受理点位:各县区生态环境局)。

四、违法处理。从2024年3月1日起,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单位/企业/机主)违反本通告,存在未备案登记或使用与备案不符机械等违法行为的,由雅安市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罚款,并将相关违法信息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和征信管理部门。

五、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四川非道路微信小程序操作指南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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