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15 15:13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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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要求,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及时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现将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公告如下。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5日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和免责情形

监督电话

备注

1

行政奖励

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信访人的表扬或者奖励

《环境信访办法》第七条

干部人事科、环境应急信息中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行政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根据行政奖励方案,组织推荐,并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在厅党组会上,对推荐对象进行研究讨论,审定奖励对象。

3.审核公示责任:将党组研究审定的奖励对象,以合适的方式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报批奖励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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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该事项

2

行政检查

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第二十六条

自然生态保护与水生态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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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该事项

3

行政检查

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五条

综合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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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该事项

4

行政处罚

对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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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该事项

5

行政处罚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单位需要提交的数据、材料有谎报、瞒报情形的行政处罚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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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该事项

6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及其设施、设备,或者干扰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2224902

新增该事项

7

行政处罚

对企事业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中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

真;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规范的监测设备,或者未对监测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者定期检定、校准;未按照规定在主要监测点位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未及时报告并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查、修复;主要监测点位视频监控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联网;未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生产负荷、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工况;未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未保存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行监测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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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该事项

8

行政处罚

对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管理能力;未按照规定备案;超出其业务范围接受委托,违反约定将受托业务转委托,或者同时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开展监测服务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未建立运行维护记录制度,或者隐瞒、不及时处理发现的影响生态环境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问题;未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保存其开展业务的相关数据、报告、记录、委托合同等材料的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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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该事项

9

行政处罚

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或者明示、暗示有关单位、个人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2224902

新增该事项

10

行政处罚

对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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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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