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压实各方责任,细化工作举措,有效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市森防指办代拟了《雅安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命令(征求意见稿)》,现通过雅安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及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2026年10月23日—11月22日),如有意见,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或页面下方留言框反馈至市森防指办(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电话:(0835)2220001,电子邮箱:yassfzb@163.com。
附件:雅安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命令(征求意见稿)
雅安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6年10月23日
附件:
雅安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命令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高火险期。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本地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二、划定防火区、高火险区。森林草原防火区、高火险区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设立临时性的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登记、检查并开展针对性防灭火宣传教育,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施,并向进入其经营区域的人员告知防火注意事项。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获得批准进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确因特殊情况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管理和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的前提下实施。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防火区内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工地应当停止野外动火作业;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隐患治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五周五缘”可燃物清理,建立隐患台账及整改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承担公路、铁路、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经营管理单位,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可(助)燃物,加强野外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并组织开展防火巡护。在高火险县发布6级以上、中低火险县发布7级以上大风预警等异常天气下,穿越林牧区35千伏及以下输配电线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果断采取拉闸避险措施。违反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百县千业万家”森林草原防灭火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警示教育,推行有奖举报机制,积极推广“雅安随手拍”,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常态化开展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五进”活动,普及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构建群防群控格局。
六、做足应急准备。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森林草原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机制。在春节、“3·30”警示日、清明节等重点时段和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后,要按照《雅安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火险预警应急响应联动机制》规定,同步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落实源头防控、气象监测、应急准备、值班值守、情况报告等措施。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高火险期按照规定实行联合值守;县级专业扑火队伍不少于50人驻训,乡镇半专业扑火队伍不少于20人、村(社区)早期处置队伍不少于10人,建立联防联训联扑机制,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条件具备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开展扑救。
七、依法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严格落实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实行市领导包县(区)、县(区)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压实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经营单位(个人)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八、加大检查指导。森林防火期内,各级党政领导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常态化开展下沉检查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消除隐患,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应急、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按照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火灾肇事单位、个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任何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本命令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