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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源金炉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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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法人自然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失信严重程度分类轻微失信公示状态处罚附带期限处罚所属领域是否简易处罚备用字段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1汉源金炉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11823MA66FCAJ7W




王鑫



雅应急罚〔2026〕危工3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1.控制室一氧化碳报警控制器设置报警值为50PPM不符合要求,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强制卫生标准)第四章表1(续)序号313中规定,一氧化碳非高原PC-TWA标准为20mg/m³(17ppm)的规定。
    2.危废贮存库外车辆清洗废水收集池、熔炼车间收尘器、原料仓库烘干转筒前端粉煤仓等箱、槽未纳入有限空间台账且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危废贮存库外车辆清洗废水收集池、熔炼车间收尘器、原料仓库烘干转筒前端粉煤仓等箱、槽符合《工贸企业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第二条第二款相关典型有限空间特点,属于有限空间,但企业实际未将其纳入有限空间台账且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另,危废贮存库外车辆清洗废水收集池为危废车辆进出喷淋清洗使用,收集车辆进出喷淋清洗使用,收集车辆清洗下来的部分危废、固废,存在有毒有害物质。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3.企业柴油发电机位于机修库房,现场未见柴油箱等,不具备电源切换功能,实际不具备备用电源功能;主控室监控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UPS,不符合企业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未执行《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第4.1.3条“备用电源应满足用电设备连续供电时间和供电容量的要求”、第10.3.1.1条“变压器、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应定期进行维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作为应急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运行停止后应检查储油箱内的油量报警装置和油量,确保满足应急运行时间要求,油位显示应正常”的规定。
      4.控制室一楼配电室靠近车间一侧穿线墙洞未做防火封堵。未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3.4条“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的规定。
      5.现场使用红外测温仪,按照设计专篇要求测量炉温使用,量程-30℃-260℃,不符合实际使用需求,现场炉温正常工况1100-1200℃。根据《汉源金炉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25万吨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汉源金炉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25万吨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设红外测温仪,由操作工人每班检测炉子外表面温度,炉内耐火材料情况,但检查当日发现量程并不符合实际需求,未落实安全设施设计及报告的规定。
      6.根据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及竣工验收报告要求,粉煤系统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粉煤制备工段罗茨风机电机不防爆。未执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条的规定。
    7.原料库房与煤粉制备车间中间压滤机设备操作平台未设置踢脚板。未执行《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第4.1.2条“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应在所有敞开边缘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的规定。
      该公司的第1、4、5、7项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的第2项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的第3、6项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罚款对汉源金炉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万元(大写:玖万元)的行政处罚9

2026/7/142026/7/302027/1/14雅安市应急管理局11511600731624837T雅安市应急管理局11511600731624837T一般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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