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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经开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1”一般高坠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关于雅安经开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1”一般高坠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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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办:

按照《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实施办法》,市安办成立由市安办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王忻任组长,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经开区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与统计科相关人员参加的评估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采取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和走访核查等方式,对雅安经开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1”一般高坠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督导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评估对象和内容

雅安经开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1”一般高坠事

故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履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汲取事故教训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情况。

(二)评估工作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安委〔2021〕11号)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雅安经开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雅府函〔2024〕27号)

雅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雅安经开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通知》(雅安委〔2024〕5号)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情况:2023年12月1日上午7时30分,雅安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开发区产教融合基地项目施工单位工长伍某某安排劳务公司班组长刘某某到20#楼一单元11层外屋面线条抹灰,刘某某安排瞿某某先到该点工作。7时40分左右,瞿某某一个人前往20#楼顶层工作。10时许,伍某某又安排王某某、郑某某到瞿某某工作的点位跟瞿某某一起做外屋面线条抹灰工作。到达点位的王某某、郑某某和一名做杂工的女同志未见瞿某某,等了十分钟左右仍然未见瞿某某。两人就从搅拌灰浆和堆保温材料的次卧爬上外架,拴上安全带就开始抹灰。抹了约三分钟,两人分别抹了约80公分的线条,王某某发现20#楼一单元底楼处躺着一人,10时34分王某某电话告知刘某某,10时35分刘某某电话通知伍某某,伍某某等人赶到现场确认瞿某某坠落受伤。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6万元。

2.事故调查组成立情况。2023年12月2日,市政府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12月5日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开区管委会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应急、市公安、市住建、总工会、经开区社事局和名山应急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雅安经开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机关和市检察院派员参与。

3.事故调查情况

1)直接原因。一是作业层面铺设的钢笆网不规范,无横杆支撑中段,未采用4点绑扎固定,绑扎的钢丝锈蚀、脱落;作业层无安全网双层兜底保护2)间接原因。

一是一建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建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在从业人员未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下便安排上岗作业;一建公司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点存在脚手板未满铺且不稳固可靠、脚手架未采用安全网双层兜底等安全防护缺失的事故隐患;一建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带;二是元丰公司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落实内部装载管理工作制度,未对装载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装载的整车重量进行登记,对车辆出厂装载、计重等工作失管失控,长期放行超载超限车辆出厂。一方面元丰公司安全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事故点存在脚手板未满铺且不稳固可靠、脚手架未采用安全网双层兜底等安全防护缺失的事故隐患;另一方面元丰公司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4.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雅安经开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政府批复情况。事故调查组按期向市政府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2024年1月25日,雅安市人民政府对《雅安经开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对1家责任单位和3名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由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1家责任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一建公司、易达公司、元丰公司对12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内部处理。

二、事故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相关单位责任追究及执行情况

1.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一是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单位编制的《落地式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事故点位作业层脚手板未满铺且不稳固可靠,脚手架未采用安全网双层兜底。二是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点存在脚手板未满铺且不稳固可靠、脚手架未采用安全网双层兜底、进出脚手架无安全通道、双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的靠墙一端至结构外墙面超距离、从业人员作业时安全带挂钩未固定挂设等事故隐患。三是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和培训档案造假;在从业人员未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下便安排上岗作业,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2024年3月4日,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对一建公司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截至评估日,罚款已缴纳到位。

2.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充分履行安全管理的监理职责。一是安全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施工现场脚手板未满铺且不稳固可靠、脚手架未采用安全网双层兜底、进出脚手架无安全通道、双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的靠墙一端至结构外墙面超距离、从业人员作业时安全带挂钩未固定挂设等事故隐患。二是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发现施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和培训档案造假的问题。2024年3月18日,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元丰公司依法作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扣6分的行政处罚决定。

3.和易达公司。未履行劳务分包合同。一建公司扣除和易达公司劳务费5万,并要求和易达公司全力协助对死亡家属的安抚和沟通善后工作以及对项目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处罚和教育。

(二)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及执行情况

1.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3人)

(1)赵某某,一建公司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组织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未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和培训档案造假的问题;组织搭设脚手架时未采用安全网双层兜底;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出事故点存在脚手板未满铺且不稳固可靠的事故隐患;组织项目部整改安全隐患不到位,未举一反三整改脚手架安全防护措施缺失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2024年3月4日,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对赵某某作出罚款4.2万元的行政处罚,截至评估日,罚款已缴纳到位。

(2)张某某,一建设公司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部技术工作。对从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未按照《落地式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2024年3月4日,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张某某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截至评估日,罚款已缴纳到位。

(3)范某,一建设公司项目部安全主管,负责项目部安全工作。组织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和培训档案造假;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出事故点存在脚手板未满铺且不稳固可靠、脚手架未采用安全网双层兜底等事故隐患;落实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未举一反三整改脚手架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2024年3月4日,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对范某作出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截至评估日,罚款已缴纳到位。

2.企业自行处理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建公司对项目经理赵某某,予以在公司2024年一季度生产会上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罚款;对项目执行经理谢某和项目生产经理唐某,分别予以在公司2024年一季度生产会上通报批评并处5千元罚款;对项目安全主管范某,予以在公司2024年一季度生产会上通报批评;对项目栋号工长伍某某,予以在公司2024年一季度生产会上通报批评并处3千元罚款。

易达公司对公司法人邹某某予以会议上做检讨的处罚;对现场负责人张某某扣发事故发生当季度奖金并处罚款30000元;对安全员王某某扣发事故当月绩效奖金并罚款20000元。

元丰公司对总监(敬某某)罚款5000元,扣除项目半年绩效;对总监代表(岑某某)罚款3000元,扣除项目半年绩效;对安全专监(屈某)罚款3000元,扣除项目半年绩效;对土建专建(肖某某)罚款2000元,扣除项目半年绩效。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本次事故的调查报告经市政府批复后印发后,相关责任单位按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围绕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做了以下工作。

(一)一建公司。一是组织人员到项目部开展事故调查,召开专题会对此次高坠事故进行事故分析,对项目部的全体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教育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同步对施工现场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派专人进行监督整改,组织管理人员从人员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漏洞三方面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二是对检查问题进行逐一整改。已对外架钢笆网、安全网全部用1.2铁丝重新进行绑扎,硬防护安排木工重新进行封闭;已对楼层被移开的临边防护重新搭设固定,木工已对洞口重新封闭;地下室顶板洞口防护已全部搭设;地下室照明不充足部分已增加照明,集水坑防护已搭设;移动脚手架搭设不规范的已拆除;配电箱接线不规范的已拆除。三是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1.完善责任制度体系:明确层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具体职责,制定详细的岗位安全责任清单,涵盖从项目经理到班组长的各个管理岗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将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与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晋升挂钩,对安全工作出色的给予奖励,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严肃问责及处罚;2.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法规、安全管理知识和高处作业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邀请专家授课或进行案例分析,提高其安全管理能力和意识。开展事故专项警示教育活动,剖析事故原因和教训,让管理人员深刻认识到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和自身责任的重要性。提升安全管理的专业化水平;3.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管理人员要增加对施工现场的巡查频次,特别是危险区域,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形成闭环管理。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操作规程,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同时也便于管理人员进行监督;4.优化安全技术措施:技术管理人员要对高处作业的施工方案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对存在安全风险的方案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组织研发和应用先进的安全防护技术和设备,提高安全防护水平。对新的施工工艺和技术,要及时组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5.鼓励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奖励制度,鼓励施工人员对安全隐患和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举报,对有效举报给予奖励,定期组织安全经验分享会。

(二)元丰公司。一是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了安全大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位置及可能会发生安全事故的高发位置要求施工单位加强安全措施,对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作业人员资料信息进行检查,并监督施工单位每天组织班前安全教育,同时每天加强安全巡视,对发现的问题监督整改到位,按照监理职责,严格检查施工单位、劳务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二是召开专题会议,以此次事件为例,以点带面对公司所有在建项目作出了指示,并进行了深刻反思。要求各项目全体人员针对项目特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清单式管理,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分级管控,高度要求员工在今后的工作中对各项安全隐患进行认真分析,加强巡视、排查,加强事故隐患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对每个环节、每个作业区、每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逐步逐点的排查记录,做到严格执行隐患按事故进行处理的要求并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隐患的处理落实,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和易达公司。一是公司立即并召开专题安全会议,以点带面对公司所有在建项目作出了指示,要求各项深刻反思此次事故。要求项目全体人员针对项目特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清单式管理,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分级管控,加强巡视、排查,对每个环节、每个作业区、每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逐步逐点的排查记录,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隐患的处理落实,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二是公司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了安全大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位置及可能会发生安全事故的高发位置加强安全措施,对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作业人员资料信息进行检查并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同时每天加强安全巡视,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监督整改到位,严格检查并排查项目所在作业区域的安全隐患,尤其是高危作业区域重点检查。三是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进行了检讨、罚款等处罚。

四、评估结论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对本次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已落实到位,相关单位基本落实了事故防范的整改措施。

雅安经开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12·1”一般高坠事故

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代章)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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