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7日至28日,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对正常生产的汉源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涉粉尘涉爆违法事实:
一、该企业危废贮存库外车辆清洗废水收集池、熔炼车间收尘器、原料仓库烘干转筒前端粉煤仓等箱、槽未纳入有限空间台账且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该企业粉煤制备工段罗茨风机电机不防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综合现场排查的各类安全隐患,合并处罚款9万元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