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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芦山“4·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关于雅安芦山“4·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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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办:

按照《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实施办法》,市安办成立由市安办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王忻任组长,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应急管理局调查与统计科相关人员参加的评估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采取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和走访核查等方式,对雅安芦山“4·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督导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评估对象和内容

雅安芦山“4·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履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汲取事故教训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情况。

(二)评估工作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2.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安委〔2021〕11号)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雅安芦山“4·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雅府函〔2024〕168号)

雅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雅安芦山“4·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结案的通知》(雅安委办函〔2024〕28号)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情况:2024年4月30日14时43分许,在雅安市芦山县龙门镇邛芦路K12km+310m“T”型路口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48万元。

2.事故调查组成立情况。2024年5月1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雅安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公安局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经信、公安、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总工会和芦山县人民政府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雅安芦山“4·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雅安市纪委监委机关同步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开展审查调查。

3.事故调查情况。(1)直接原因。当事人杨某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改变机动车结构且未登记的肇事三轮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在路口右转弯时违反禁令标志未让直行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直行事故货车发生碰撞的行为,是本次事故直接原因。(2)间接原因。一是生产企业非法生产和销售。四川倍特公司型号为BTXS-6-2的摩托车(电动三轮)在未取得许可情况下,生产并销售车辆。二是个体工商户非法销售及加装雨棚。芦山季康车行将型号为BTXS-6-2摩托车(电动三轮)销售给杨某全,并加装雨棚。三是自然人非法改装车辆。自然人李某春对肇事三轮车加装了一个锂电池,并更换了一个电机和控制器。四是雅安丰千公司未依法落实道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不到位。五是陶某军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改变机动车结构的事故货车,超载运输货物,超过限速标志行驶。六是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道路安全监管、非法销售车辆监管工作不到位。

4.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雅安芦山“4·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杨某全无证驾驶改装且制动器存在安全隐患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乘2人(超载1人),右转弯时电动三轮车失控,越过道路中心线撞向正常行驶货车左前部而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5.政府批复情况。事故调查组按期向市政府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2024年6月7日,雅安市人民政府对《雅安芦山“4·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移送1家责任企业交由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职能职责依法调查处理。由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家责任单位调查处理。由雅安市交通运输局对1家责任企业2名企业相关负责人调查处理。由雅安市公安局对1名企业相关责任人调查处理。由市纪委监委机关提出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的处理意见。由雅安丰千物流有限公司对4名责任人进行了内部处理。

二、事故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相关单位责任追究及执行情况

1.四川倍特公司。肇事三轮车生产厂家,2020年生产时,未取得3C认证证书,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目录。2021年3月、5月,四川倍特公司分两次将型号BTXS-6-2摩托车(电动三轮)销售给芦山季康车行,涉嫌非法生产和销售。由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职能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对四川倍特电动车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42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合计100642元。

2.芦山季康车行。芦山季康车行向杨某全销售型号为BTXS-6-2肇事三轮车,并加装了雨棚。涉嫌非法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和擅自加装雨棚。由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对芦山县季康摩托车行给予罚款1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14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合计15140元。

3.雅安丰千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某鑫主要负责车辆销售工作,履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公司所属车辆管理不到位,未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检查事故货车安全状况,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货车轮胎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相关规定、前下部和左侧面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要求》(GB26511-2011)、《汽车和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017)相关规定、增加钢板弹簧片等问题隐患。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不到位,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不到位,未对公司所属车辆采取有效监控管理。由雅安市交通运输局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对雅安丰千物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违法情况进行了立案,2024年7月10日,对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4.芦山天乐检测公司。事故车辆注册公告钢板弹簧片为25片,但是该车实际钢板弹簧片数为26片。2023年6月30日,芦山天乐检测公司在对该车进行检测时,外检员未严格核实钢板弹簧片数量,出具了经测量该车与公告数据一致结论。由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对芦山县天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给予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及执行情况

1.建议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人员(3人)

(1)游某,雅安丰千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货车轮胎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前下部和左侧面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要求》(GB26511-2011)、《汽车和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017)相关规定、增加钢板弹簧片等问题隐患。处理结果:2024年7 月10日,雅安市交通运输局对法定代表人游某涉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李某春,涉嫌为肇事三轮车非法加装电瓶及电机。2022年,杨某全为增加肇事三轮车动力输出在李某春个人经营维修店(无证无照)加装了一个锂电池,并更换了一个电机和控制器。处理结果:鉴于李某春2022年4月为肇事电动三轮车非法更换电机和控制器的违法行为发现时已超过行政处罚法定追诉期,雅安市交通运输局对李某春进行了批评教育和普法宣传;

(3)陶某军,事故货车驾驶人。陶某军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陶某军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由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处理,处理结果:陶某军,事故货车驾驶人,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陶某军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处以200元罚款;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最高时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处以100元罚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处以200元罚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

2.对相关单位及公职人员的处理情况

(1)雅安市人民政府已约谈芦山县人民政府。

(2)杜某,中共党员,雅安市芦山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县道安委副主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和主持县公安局全面工作。未有效督促县级有关部门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未及时协调解决电动三轮车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由市纪委监委已给予其书面检讨的处分。

(3)马某,中共党员,雅安市芦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负责全县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辖区无牌电动三轮车查处工作督促不到位。由芦山县纪委监委已给予其诫勉处分。

(4)李某,中共党员,雅安市芦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负责全县的道路交通秩序工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辖区无牌电动三轮车查处工作督促不到位。由芦山县纪委监委已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5)王某龙,中共党员,雅安市芦山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2020年6月-2024年4月,任芦山县芦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武装部长,分管大安全、大应急工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履行属地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入户劝导和宣传提示效果不佳,缺乏部门联动主动性。由芦山县纪委监委已给予其诫勉处分。

(6)罗某东,中共党员,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办公室、特监股、质量股等。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未针对性安排电动三轮车销售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督促不到位。由芦山县纪委监委已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7)洋某耀,群众,芦山县公路养护管理段段长,负责养路段全面工作。履行公路养护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纠正事故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由芦山县纪委监委已给予其批评教育的处分。

(8)何某鹏,中共党员,雨城区运输管理所所长,主持运管所全面工作。履行道路运输行业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由雨城区纪委监委已给予其批评教育的处分。

3.企业自行处理人员的处理情况

(1)李某华,事故货车车主,公司对其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作罚款800元处理。

(2)动态监控员陈某、车管员周某旭、安全员王某鑫,公司对3人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作罚款500元处理。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本次事故的调查报告经市政府批复后印发后,相关责任单位和监管部门按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围绕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做了以下工作。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

1.四川倍特公司。属地眉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涉嫌非法生产和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行为进行了立案。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和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扎实开展了电动车生产销售单位排查,集中整治规范生产销售行为。一是压实主体责任,组织对 4 家电动车生产企业开展了约谈,要求严格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严禁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同时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约束,防止销售单位非法改装;对全市400余家电动车销售商家以召开整治工作推进会、安全培训会、签订承诺书等方式开展了宣贯培训,要求各销售商家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认证标志,严禁销售违规电动车。二是严格生产治理,组织对4家电动车生产企业开展了全面检查,重点对其是否取得相应生产资质、是否存在无证生产及超认证范围生产、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条件、产品与认证证书是否一致、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暂停期间产品继续出厂销售等进行了检查,切实把牢源头质量关。三是严格销售排查整治。加大对全市电动车销售门店的检查力度,严格门店资质、车辆整车参数一致性等核查,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与证书不一致等行为,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擅自改装原厂配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非法改装行为。截至目前,全市系统共检查电动车生产销售单位349家,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隐患38个,立案查处3起。

2.芦山季康车行。按照《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销售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销售的摩托车(电动三轮)质量合格,手续齐全,不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摩托车(电动三轮)和非法改装摩托车(电动三轮)。

3.雅安丰千公司。一是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应急,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提高站位,牢牢守住安全生产红线底线。毫不放松,紧盯车辆安全监管。二是加强驾驶员培训监管,严格查处公司车辆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的车辆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并督促驾驶员进行整改。三是排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车辆动态监控、车辆维保及技术管理等工作。三是通过这次事故,公司所有管理员高度重视,吸取事故教训,抓好安全管理。公司将在以后工作中做到“查隐患,除隐患,防事故,保安全”专项工作。让驾驶员提前做好车况检查,拒绝疲劳、酒后驾驶,提前备好提神醒脑、防暑降温用品,降低车速,谨慎驾驶,扎实开展好本公司宣传教育、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等各项工作。

4.芦山天乐检测公司。一是加强领导和宣传动员。公司组织专人调看了车辆的检测视频和照片,该机动车检测中确实存在不符合项,外检人员在检测时未认真比对。为此,我们对在检测中出现的未按照标准要求严格把关问题,进行了逐条分析,查找原因。在公司内进行对标整改,坚持问题导向,自查自改,举一反三发现问题立即纠正;二是在各检测岗位压实安全底线,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意识;三是加强对检测员的培训学习,努力提高我公司检测员的技术素质,确保在今后的检测中严格按照标准把关;四是加强对检测各岗位的质量监督,通过整改全面提升我公司的检测质量。同时要求整改领导小组制定整改方案,在公司通过后实施整改。五是制定整改方案,加强员工培训学习。针对公司从业人员在机动车检测中,对国家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对制度的不熟悉,不按照标准要求严格把关现象。公司决定在内部强化业务素质培训和能力提升,并由刘照锋组织领导、王凌梅为培训记录员,张富强(技术负责人)为培训主讲人的整改培训计划。

(二)相关监管部门

1.芦山县政府。坚决扛起政治责任。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当前安全工作形势的严峻性和做好安全工作的长期性,把底线思维、问题导向贯穿始终,不断健全安全风险研判、隐患排查、防范处置相关机制,扎实做好防风险、保安全各项工作,坚决扛起守一方平安、护一方稳定的政治责任。 二是聚焦重点全面整改。扎实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查隐患除隐患防事故保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电动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大排查、大整治”集中攻坚行动,持续强化国省干线公路、县乡道路等重点路段路面管控,严肃查处客货运车辆、摩托车和电瓶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摩托车和电瓶车销售监管,从源头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三是突出抓好宣传教育。着力打通宣传教育“最后一公里”,依托乡镇(街道)道安办统筹镇村干部、农村网格员等力量,在传统节日、民俗活动、红白喜事等重要节点、重要环节开展交通安全宣教工作,劝阻交通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微信和抖音短视频等媒体平台优势,加大电动车、摩托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曝光力度,通过以案示警,引导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四是全面夯实安全责任。督导各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一体落实“四方任”,定期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推进会,持续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乡镇(街道)主体责任,切实将压力传导到人、责任落实到岗,拧紧安全工作“责任链条”。

2.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强化重点车辆安全管控,部署开展电动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聚焦重点人员,特别是农村地区高龄老人等群体,细化教育、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及各属地工作任务,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违法整治行动。截至5月26日,对全市电动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摸底排查集中整治234次,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电动车经营商家2家,排查隐患70处,治理隐患62处,接受电动车投诉5件,处置3件,制定细化方案13个,制定安全教育制度3个,创作公益广告、宣传海报和短视频产品10余个,点亮中心城区32个LED诱导大屏,发布“不做无盔‘骑’士,争当安全‘驶’者”等宣传标语20余条,增设公益性楼宇广告7处,走访宣传468次,宣传100000余人,农村“两站两员”劝导6862人,交通违法行为5129起。针对辖区三轮车违法情况和特点规律,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引领,对标对表“减量控大”目标任务,联合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执法、乡镇(街道)交管办、各派出所、特巡警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采取“边摸排,边整治”模式,用“全警联动”“白+黑”“错时+延时”“定点 +巡查”等方式,严查三轮车无牌无证、改装改型、违法载人、闯红灯等重点违法行为。联合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执法等职能部门,深入辖区电动车运营店、修理店开展“地毯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严厉查处非法改装、不符合上路标准的电动车。以“七进”宣传活动为载体,把机关、社区、学校、农村等作为宣传主战场,散发《致广大电动车驾驶人一封信》12000余份,广泛开展交通安全知识教育,不断提高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治,部署开展道路交通“查隐患、除隐患、防事故、保安全”专项行动,深挖细查并整改“人、车、路、企”风险隐患,梳理交通事故易发点清单,统一标识,一点一策整治,推动“发生一起事故,歼灭一类(批)隐患,完善一类(批)制度”落地见效。行动以来,工作任务及督导任务清单同步印发,市道安委击鼓发令,各县(区)道安委、办及市道安委成员单位闻讯而动,督导工作全面展开,以市公安局挂帅为组长、市级道安委成员单位为副组长的6个专项工作督导组按照对全市划片包干、制度化督导的要求,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各县(区)对5个方面22大项63小项开展了全面的驻点督导,共督导检查隐患及问题146处,要求各县(区)限期整改,截至5月26日,全市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38067起,其中10类重点违法2973起,酒、醉驾248起,疲劳驾驶36起,货车违法2822起。芦山县道安办联合相关成员单位对龙门镇辖区“4.30”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芦山县邛芦路K12KN+310M)开展实地勘察,讨论分析隐患情况,确定治理措施和制定整治方案。截至目前,已完成以下整改:(1)在平交路口位置设置停车让行标志、前方路口减速慢行、限速20标志牌和解除限速20标志牌,路口增设停车让行线、人行横道线、注意行人提醒标志、导向箭头。邛芦路A段方向左右增设五组震荡减速线,邛崃方向增加了五组震荡减速标线,芦山方向增加五组震荡减速标线。(2)在芦龙路右转进入邛芦路同盟路口20米处,设置限速30标志牌。(3)邛崃路A段指路标识直行芦山方向修改为右转芦山方向。(4)青龙大道右转弯路面内边缘线与邛芦路的过渡不连续圆滑,右弯边缘线与邛芦路边缘线不相切问题,挖除部分绿化带,硬化路面使其边缘线与邛芦路的过渡连续圆滑。联合乡镇(街道)交管办、派出所开展“拉网式”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认真梳理排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安防设施缺失、标志标牌标线不全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将排查的68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及时向道安办汇报。树牢“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提前谋划、提早介入”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隐患治理,对隐患路段进行“回头看”全面摸排,对安全隐患路段安全设施不全、树木、广告牌遮挡视线标志标线不清晰、不规范问题设置警示牌、摆放锥桶做好警示提示工作,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整改治理,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强化企业源头风险管控,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四类企业”“四类场站”源头管理,严防超限超载车辆出厂上路,提升源头装载治理力度;同时,强化巡逻管控和设卡拦查,严查严处货车超速、超载等肇事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强化路面治超联合执法力度。函告天全县道安办加强源头装载企业“四川省皓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货运所属企业“雅安丰千物流有限公司”的管理,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把源头管理关。组织警力对辖区51家客货运企业(含快递行业和12家重点运输企业)、11家重点货运源头 企业进行走访摸排,对企业所属200余辆客货运输车辆、200余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管理,深刻汲取“4·30”较大交通事故的惨痛教训,严禁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3.芦山县交通运输局。一是在芦龙路右转进入邛芦路同盟路口20米处,已设置限速30标志牌。二是在邛崃路A段指路标识直行芦山方向已修改为右转芦山方向。三是完成了平交口位置设置停车让行标志、前方路口减速慢行、限速20标志牌和解除限速20标志牌,路口增设了人行横道线、注意行人提醒标志、导向箭头。邛芦路A段方向增加左右增设五组震荡减速标线,邛崃方向增加了五组震荡减速标线,芦山方向增加五组震荡减速标线。四是三个路口均增设了停车让行。五是青龙大道右转弯路面内边缘线与邛芦路的过渡不连续圆滑,右弯边缘线与邛芦路边缘线不相切问题,已挖除部分绿化带,硬化路面使其内边缘线与邛芦路的过渡连续圆滑。

4.雨城区交通运输局。一是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落实属地责任,建立了道路运输企业网格管理机制和联席会议机制。将全区155家货运企业,落实监管、信息发布、通报和检查约谈等各项措施;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每月根据工作情况至少召集一次由交警、交通执法、农业农村、应急、经科和涉及单位、乡镇参加的会议,对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进行研判分析,及时进行应对处置和整改落实。强公货运物流企业监管。按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要求,由区交通局、区应急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二、三大队、市交通执法支队雨城大队、区公安分局等交通执法部门对全区货运物流企业及道路交通领域安全隐患问题,按照“停业一批、整顿一批、处罚一批、吊销一批”的原则,开展专项排查和督查。对全区155家物流运输企业分五小组进行集中约谈培训,并对芦山“4·30”事故进行通报,要求企业按照常态化要求对驾驶人及车主开展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对车辆动态监管到位、要落实客运车辆进出场站制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等;同时,由交通局牵头针对雨城区高风险运输企业制定了《雨城区高风险运输企业管理实施方案》。加强对高风险运输企业联合巡查执法力度,采取突击检查、分组约谈、依法处罚、停业整顿、吊销许可等有效措施,对高风险企业形成高压严管的态势;截至目前,共吊销高风险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3家;取缔小散弱货运企业35家;高风险运输企业频发高发态势得到有效控制。二是强化教育培训与宣传教育。开展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行动,坚持“点+线+面”齐发力,紧紧围绕事故预防工作目标,强化源头管理,抓住重点时间节点,突出“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企业及车辆驾驶员,常态化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针对高风险运输企业,采取分批集中约谈和走访检查的方式,确保企业安全培训到位。组织全区物流运输企业、货运源头企业等召开安全教育培训大会观看《全省安全生产暗访突出问题专题片》,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同时,要求企业按照常态化要求对驾驶人及车主开展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对车辆动态监管到位、要落实客运车辆进出场站制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等。三是举一反三,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结合“安雅·2024”治本攻坚专项行动,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全面预防和减少事故,确保交通运输安全形势平稳。加强行业监管力度,筑牢道路安全屏障。切实加强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警示教育,加强对道路超限车辆的管控力度,建立对长期违法违章货运车辆所属企业处理机制,从源头上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加强对货客运车辆技术状况的严格监督和管理。通过定期对货客运车辆进行技术检测和评估,确保车辆机件符合技术标准,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存在技术问题的车辆,要责令其立即整改,直至符合技术标准为止。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确保货客运车辆的安全运行。近期,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对22家道路运输企业、站场进行了安全指导,重点指导运输企业(站场)的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布置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动态监控管理情况等方面,夯实安全基础;发现问题隐患7处,完成整改3处。存在问题隐患已经及时反馈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企业,要求属地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完成整改,落实闭环管严控车辆安全,守护道路平安畅通。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加大执法力度,对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对非法改装等行为进行查处。利用智能交通系统和互联网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实现对车辆的实时监控和信息管理,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发展堡垒。举一反三,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建立车辆维护制度,制定和实施年度车辆二级维护计划,定期对车辆进行周期检验检测;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制度,配齐专职动态监控人员,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围绕“人、车、路、管理”等要素,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编制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驾驶员应急处置能力。

5.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局于6月19日印发《雅安市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充分履职尽责,发挥监管作用,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销售企业开展全覆盖清理排查,建立完善销售企业台账;同时,督促辖区内机动车销售企业按照《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质量合格,手续齐全;通过定期巡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严查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非法改(拼)装摩托车(电动三轮)等违法行为,防止非法机动车流入市场。截至目前,全市系统共检查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234家,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隐患62个,立案查处1件,罚款2046元。制定2024年度雅安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计划,准备检查清单和相关记录表格,下一步将联合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交通运输局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5家,通报市外检验检测机构违法犯罪被依法查处典型案例,督促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等标准规范实施检验检测,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严格按照车辆注册公告数据开展检测工作,严禁篡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

四、评估结论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对本次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已落实到位,相关单位基本落实了事故防范的整改措施。

雅安芦山“4·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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