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各县(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雅安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1月10日
雅安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工作的通知》(雅府发〔2025〕7号)精神,设立雅安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及雅安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雅安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为科学、规范、高效地组织开展雅安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设在雅安市统计局,具体负责雅安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县(区)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设主任2名,副主任和成员若干名。
第四条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工作。
第五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参加有关活动;负责审签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有关文件。
第六条成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由16个部门组成,分别是:雅安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雅安调查队、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市供销社。
第八条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负责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推进普查的各项工作。
国家统计局雅安调查队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雅安市农业普查遥感测量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农作物种植用地、设施农业用地以及与之相关的土地覆盖要素的遥感测量。负责粮食、畜牧业数据的汇总分析、质量控制、评估认定和资料开发等事项。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
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和有关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组织协调县(区)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参与普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审核及资料开发应用等。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销社等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和有关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并协助开展普查工作等。其中,普查所需遥感影像资源、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在线地理信息服务等,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提供,并协助开展普查区划分与绘图。
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
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负责协助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职责,根据工作实际发文布置本系统积极配合开展普查工作。
第九条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下设7个工作组,分别是:综合协调组、方案实施与质量控制组、遥感测量组、数据处理组、宣传动员与后勤保障组、执法检查组、资料开发组。
第十条 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下设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组长、副组长及成员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承担具体工作任务。
综合协调组:负责提出普查工作总体规划,协调推进普查工作进度;研究起草、协调规范有关普查工作公文;负责雅安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文件管理和归档;负责普查人员管理系统的业务管理和业务组织,协调系统使用与管理;负责雅安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的协调工作;督促指导各级普查机构落实农业普查有关工作。
方案实施与质量控制组:组织实施普查试点;提出数据处理需求;布置普查方案并指导普查方案培训,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组织和协调各有关单位提供普查所需的行政记录、业务统计资料;组织指导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清查摸底、普查登记;组织制定数据审核、验收、汇总评估办法,进行数据收集、审核、查询、修改和查重补漏,以及数据综合审核、加工整理、汇总分析和评估认定;组织指导各县(区)普查机构进行普查数据收集、审核评估、加工整理和汇总分析;组织开展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向部门反馈相关普查数据;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普查工作。
遥感测量组:参与省级遥感测量相关工作;负责卫星影像无法覆盖区域无人机影像采集工作;负责制定雅安市农业普查遥感测量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细则;负责预算编制遥感测量相关经费;负责相应的软件、设备的采购及遥感影像收集等工作;指导各地搭建遥感内业测量和实地调查数据处理环境;组织指导遥感测量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农业普查遥感测量试点、正式普查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遥感测量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协调指导各地工作开展,定期督促指导;负责做好遥感测量数据安全管理和资料开发。
数据处理组:负责制定雅安市农业普查数据处理实施方案;制作农业普查专题网页;部署普查统一门户和人员管理、普查区划分与标绘、清查摸底、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及普查资料开发等普查试点及正式普查用软件,部署普查试点和正式普查市级相关数据处理环境;负责相关普查数据处理软件和设备采购;负责相关数据处理软件的培训及技术支持,解答相关问题;协助开展清查摸底和部门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协助开展普查数据接收、逻辑审核、汇总和数据反馈工作;参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配合进行普查资料开发和数据归档;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数据处理工作。
宣传动员与后勤保障组:负责制定雅安市农业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协调主流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沟通协调普查经费安排、政府采购等事项;组织以雅安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名义开展的大型活动和承办综合性会议、培训并负责会务工作;征集农业普查宣传口号与标语;制发普查宣传手册、宣传海报、广告片和宣传片等各类宣传品;负责策划宣传周、宣传月等大型活动;协调普查成果发布、解读、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负责利用网站、网页和新媒体开展普查宣传活动;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宣传工作;负责普查资料印刷、物资采购和其他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执法检查组:组织普查的执法检查工作,受理农业普查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举报,转办、督办农业普查中的违法案件;依法对重大普查违法案件进行立案查处或直接核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普查中的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严格依法认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开展普查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及法制宣传;督促各级统计机构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资料开发组:负责制定普查资料开发应用计划;组织研究起草雅安市农业普查公报,审批县(区)农业普查公报;开展普查数据分析,向省统计局、市政府报送政务信息,编辑出版普查资料;组织开展课题研究;组织对外提供普查资料,为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对普查资料开发应用人员的业务培训,布置培训资料开发工作;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做好普查资料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普查不同阶段任务需要,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部分人员实行集中办公。集中办公人员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其工作由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实体型集中办公办事机构负责安排;日常考勤由集中办及原单位共同负责,年终考核及评优评先在原单位进行;借调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管理。集中办公期间,集中人员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专家咨询组,聘请农业、普查、统计、遥感等领域专家进行咨询会商。
第十三条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三章 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四条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建立普查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工作调度、简报、会议等形式掌握工作进度并及时予以通报,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推动普查工作开展。
第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普查工作职责,研究推动和有效协调本部门本系统普查工作,及时向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和问题,全力配合工作调度,积极参与联合督促指导和基层调研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内设工作组应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完成普查各项任务,及时向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和主要问题,提供相关工作及会议材料。
第十七条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及内设工作组设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
第十八条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由综合协调组牵头及时办理回复市级农业普查机构反映的有关问题,各相关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问题解答;市级不能确认的问题,应及时请示四川省农业普查办公室。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成员。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部署重要工作。
第二十一条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有关副主任和有关人员。主要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二条专题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办公室成员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第二十三条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宣传动员与后勤保障组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组织工作和纪要撰写由相关工作组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第二十四条会议召集人应责成会议议题汇报单位提前1—2天将会议讨论文件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意见。
第五章 公文管理与归档
第二十五条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行文种类分为:请示(雅农普办请示)、报告(雅农普办报告)、通知(雅农普办字)、函(雅农普办函)、通告、会议纪要(分为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纪要)、简报等7种。
第二十六条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的公文批办工作由综合协调组归口管理。办公室公文原则上实行网上办文,严格按照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公文审批规程进行流转。
第二十七条以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人审核,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承办工作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
报雅安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审批的公文,由雅安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
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内设工作组不得以工作组名义对外行文。
第二十八条 工作组主要负责人应对文稿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亲自签报。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负责人签报。
已经签发的公文,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报原签发人复审。
第二十九条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公文的发送和分阅范围:
(一)请示:发送上级机关。分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二)报告:发送上级机关。分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三)通知:根据需要发送各县(区)普查机构、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分阅主任、副主任、成员和有关人员。
(四)函:根据主(抄)送机关发送有关部门或单位。分阅办公室全体人员。
(五)通告: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六)会议纪要:全体会议纪要,发送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全体成员;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发送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和有关人员。
(七)简报:发送各市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分阅主任、副主任、成员和有关人员;呈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第三十条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公文凡能够通过网络和办公系统传达的,原则上不印发纸质公文。
第三十一条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电子公文远程分发由综合协调组统一负责,纸质件分发由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
公文承办工作组决定所承办的公文是否上网并在发文单上注明。
第三十二条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在公文签发后的1个月内向综合协调组归档。归档内容:签发人手签原件或网签打印件1份,正式公文2份。
第三十三条外部来文的签收、登记、传阅、承办和归档工作由综合协调组负责。雅安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下发的公文、雅安市有关部门及市级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由综合协调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督办。
各工作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办理的公文。
第六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雅安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雅安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综合协调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用印审批登记制度。
使用雅安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印章需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第三十六条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办公室,应由综合协调组负责派专人随同。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七条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组成人员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各项工作部署,严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八条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及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在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雅安市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